因而,充分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原则与方法,有助于从根本上改进中国当代法治实践的理论化提炼
激活中国古典立法传统、西方现代法律传统和社会主义政法传统,立足法律多元主义视角,超越18世纪旧法治的窠臼,在多元一体的政党法治国架构下重构中华法系,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在中国法治模式下实现有机贯通,以真正理解、诠释和解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的法治与治理问题,并为人类法治建设提供中国法治方案。在此基础上,中央进一步作出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决定① ,重新将政治上的理想信念、文化价值观念和社会道德伦理置于法律之上,法律成为执行政治任务和道德要求的社会治理工具。
因此,法律是可以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所谓良法也就是基于自然权利理论形成的法律体系应该是一致的,法律的移植也因而成为可能。在中国政治法律传统中,前者往往是指法。后者则仅限于国家制定和认可的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规范体系。[1]法不是自上而下对理念的模仿,而是从社会生活中自下而上生长出来的,是一种地方性知识。另一方面,伴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在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的引导下,中国开始大规模学习和借鉴西方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特别是在中国加入WTO的背景下,中国的法律体系和法律秩序必须与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进行接轨,帮助中国市场经济融入全球市场经济体系。
在西方资本主义制度下,政党类似于公司,仅仅承担选举任务,一旦选举结束,政党就进入到国家机器中,尤其是利用行政规章和公共政策来治理国家,从而形成行政法治国可以说中国法治形成了党规体系、国法体系、社会规范体系、公民道德体系相互配合的多元主义法治格局。其中,获得证成的道德权利是人权商谈建构理论的康德主义根基。
本哈比的理论有一个缺失,即从普遍人权概念跳跃到具体情境下政治自决的基本权利时,遗漏了批判性反思的必要环节。[9]福斯特专门论述其人权商谈建构理论的文章有两篇:《基本的获得的证成的权利:面向人权的建构性概念》和《人权的证成以及基本的获得证成的权利:一种自反性方法》。这一假定只是论证的起点,不考虑以下现实:单一文化国家在当代多元文化政治实践中几乎不存在。[35]道德建构与政治建构的关系可以表述为:缺少了政治建构的道德建构是空洞的、抽象的,缺少了道德建构的政治建构是盲目的。
当涉及基本正义问题时,关于平等、自由的道德论辩占主导地位,否认这一点就会导致政治的去道德化。由于福斯特人权商谈建构理论以获得证成权利为根基,因此,对该理论的批判必然深入到获得证成权利这一逻辑起点。
福斯特不认可弗林对此的质疑。获得证成的权利需要与特定的文化社会背景相结合,具体的、与情景相关的构建并不都是相似的。与其说其是反本质主义的(anti-foundationalist),不如说是无本质主义的(unfoundational)。但是福斯特认为作为反对封建社会和绝对君权合法性的自然权利,其传达出的信息和格里芬所提炼的不同。
道德上的受影响者指的是,如果某个规范或行动的证成影响了具体的受影响者,由于该证成的理由具有普遍性,其他理性主体也会受到该规范或行动的类似影响,因此,其他理性主体是道德上的受影响者。国内有学者如严海良称之为人权商谈理论,国外有学者如拜恩斯(Kemch Baynss)称之为人权的商谈伦理概念。人权的主要视角来源于内部,而非外部。外部尊重预设了内部认可。
[76]所有受影响者原则实现了具体他者与普遍他者之间的平衡,无需担忧过度问题。因此,柯亨把民主限缩为集体自决是错误的,民主是所有成员享有的不可否认的人权,但是民主不一定与西方的自由主义相关联。
根据相互原则和普遍原则,每个成员都有义务把其他成员视为给予理由以及获得理由的个体。人权的政治一法律证成或者功能主义人权观只关注人权在国际领域中限制主权的功能而忽视了人权的国内目标。
对此的质疑是一级实践洞见和认知洞见是否已经囊括二级实践洞见?福斯特没有给出令人满意的解答,他坚信存在规范缝隙,因此需要二级实践洞见。(三)人权的道德一政治证成:最低限度共识理论人权最低限度共识理论与商谈理论是两个并行的人权理论,但其论证路径均属于人权的道德一政治证成。由于不是每个人都受到同样程度的影响,弗里奇因此担心福斯特不能识别出需要特定证成的具体个体。哈贝马斯的商谈理论等同于缺少绝对律令的康德主义,其没有设定参与证成性商谈的道德义务,因此,在较弱拘束力的交往理性/商谈原则[61]与商谈实践中生成的强拘束力的道德规范之间具有空隙。获得证成的权利是一种否决权,当规范或者行动不满足相互性或者普遍性标准时,行动者可以其缺乏可接受的理由而不予认可。获得证成的权利表明我们是有限且脆弱的主体,但同时也是有能力使用理由的主体。
鉴于篇幅所限,本文对人权的政治证成和法律证成不作细致区分,统一称为政治一法律证成。Vol.43:6,p.823(2015).[63]Sce Rainer Fost,"The Righr to ustifctior Mordl and Aolia!, Thansendental and Histarial Replyto Seylo Benhabis,Jeffiey Fln and Matthias Frisch",Paltical Theary。
Vol.43:6,p.835(2015).[81]See Kemeth Baynes,"Discourse Ethies and the Polinia/ Conception of Human Rights", Ethics GlobalPalities,Vol2。政治建构不是简单反映或者应用固定的道德性人权,而是要在给定的政治共同体中解释基本权利,使其由模糊变得确定。
[58](五)获得证成的权利:是否具有普遍性?获得证成权利产生的两种路径不能很好地推导出其是普遍的道德权利这一结论。他据此提出二级实践洞见,用以填充较弱的先验的必须与道德上规定的必须之间存在的规范缝隙。
获得证成的权利是在不断展开的动态过程中逐渐产生的,由社会斗争中对证成的需求脱胎而来,这种动态性、解放性是其历史性的一面。哈贝马斯所言的商谈规则具有某种程度的规范力,但不是道德力,这种商谈规则产生了某种程度的交往或者商谈义务,但仅是较弱意义上的。但同时其可以超越任何给定的政治场景,当行动者面对没有被合理证成的规范及制度时,其可以为行动者提供一种否决权——这就保留了超脱政治体的道德内核。此外,本文对政治体、政治文化体、文化国家不做细致区分。
首先要做的是构建一套可证成的人权体系,这套人权体系是合法的政治权威必须要遵守和保障的。[8]有学者如严海良将其翻译为正当性证明的权利,本文翻译为获得证成的权利。
解释并执行这一全球公共理由的最直接责任在于政治体自身,这也符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集体自决的相关内容。[11]格里芬的规范能动性与美好生活相关联,因而是目的论的伦理证成路径。
Political Theory,V6l43:6, pp.788-789(2015).[54]See Seyla Benhabib, The U'ses and Abuses ofKantian Rigorisom. On Raniner Fansts Moml and PadincalPhiasophy",Political Thcory, Vol.43:6, p.785(2015),[55]See Jurgen Habermas,"The Cancept of Human Dignity and the Realistie Utgpia of Human Righis",Mcaphilosophy,Vol.41:4, p.473(2010).[56]See Mathias Frisch,"Rationa/ Justifcation and Vudnerabiliy: On the 'All.Affeted Phincpk in RainerFasts Right to Justifeatim",Poltical Theory,Nol43:6,p.807(2015).[57]See Mathias Fritsch,"Rational Justification and Vunerabilay: On the 'Al-Affcted Pinapk in RainerFasts Right to Justifcation",Poliical Theory, Nol.43:6,p.807(2015).[58]See Matthias Fritsch,"Rational ustifiantion and Vulherabily: On the Al-Affated Pineipk in RainerFasts Right to Justifeatim",Poltical Theory,Nol43:6,p.808(2015).[59]See Jeffey Flynn,"On the Natare and Statas af the Right to Justifcation", Politieal Theory, Vol43:6.p.800(2015).[60]See Jefey Flynn,"On the Niture and Siatus af the Right to Justiication", Politieal Theory,Vol.43:6,pp,801-802 (2015).[61]此处福斯特使用商谈原则(discourse principle),与弗林使用的商谈规则(nules ofdiscourse)等同。其次,商谈建构理论主张民主是一项人权,不同于柯亨的限缩观点。
上述质疑可以在罗尔斯一哈贝马斯论战的大框架中得到进一步展现。[47]福斯特认为对获得证成权利的尊重是一种道德尊重,这与康德把道德主体尊重为自身目的的观念相关联。本哈比对福斯特严格康德主义的批判是对跨时普遍性的质疑,弗林直接质疑了获得证成权利的共时普遍性,弗里奇更是纵深讨论了合理性与易感性、普遍的他者与具体的他者之间的问题。乍看下,这一回应非常有力且极具启发性。
针对这种不全面的文化完整性主张,福斯特论述了一个不断寻求更好证成的动态过程。[28]获得证成的权利暗含在人们长期抗争的历史中,其是人权商谈建构理论的逻辑起点。
普遍的道德观点以及获得证成的权利在人类历史上具有偶然性,其需要制度、社会实践以及伦理情景的培育和维护。福斯特的人权理论为错综复杂的当代西方人权理论之争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
人权的主要功能就是确保每个行动者都享有获得证成的权利。福斯特认为,获得证成的权利可以使实践理由与道德结合起来,用以批判不愿意为其行为提供充分证成的主体,并且同时以违反实践的理由以及违反道德的名义进行批判。